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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意见296

共同声明:信息保密

*[注:见第296号意见如何受到对D .的修订的实质影响.C. 2007年2月1日生效的《澳博app下载网》

共同声明:信息保密

澳博app在同一案件中为两个当事人代理的,应当事先约定, 尽可能以书面形式, 共同代理对澳博app为客户保密和向每一位客户提供合理信息的责任的影响, 并取得每位客户对这一安排的知情同意. 共同代表的事实, 没有更多的, 没有提供一个隐含授权向另一个客户披露机密的基础.

在未获得当事人公开机密的明确同意且当事人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情况下,澳博app应将相关信息报告给未披露的当事人,以使该当事人合理知情, 为履行对未披露客户的义务,澳博app应征得披露客户的同意,以共享信息或要求客户直接向其他客户披露信息. 如果澳博app不能实现信息披露,就会产生利益冲突,需要撤回.

披露的信任是否涉及欺诈或犯罪活动,以致将来可能对参与该陈述的其他人造成不利影响, 在退出, 澳博app可以撤销或者撤销以欺诈为前提的文书.

适用的规则

  • 规则1.4(沟通)
  • 规则1.6(信息保密)
  • 规则1.7(利益冲突)
  • 规则1.16(终止澳博app-委托人关系)

调查

初学的, 私人澳博app事务所(“澳博app事务所”), 有否询问是否允许或有义务向雇主提供意见, 谁付钱给澳博app事务所为其外籍雇员从移民归化局(“INS”)获得实习工作签证, 随后发现该雇员伪造了使她有资格获得签证的证件.

该事务所最初是由一个澳博app事务所(“雇主”)推荐的外国人联系的,该澳博app事务所希望雇用她,目的是获得工作许可. 从一开始就很清楚,雇主将负责事务所的法律费用. 公司起草了一份聘用协议, 只寄给雇主, 声明事务所将共同代表外国人和雇主. 该聘用协议没有解决共同代理对客户保密的影响,也没有寻求本所同意与另一方分享共同代理的保密信息. 聘任协议也没有解决雇主与外籍雇员之间未来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或这种冲突的后果. 该协议为外籍人士和雇主提供了签名线,但从未签署或退还给公司. 外国人和雇主都没有对聘用协议的条款提出异议,随后的陈述与未签署的聘用协议的条款一致.

公司根据与外籍人士和雇主的面谈,准备了一份移民归化局的文件,并代表外籍人士和雇主在移民归化局出庭. 然而, 签证申请只有公司和雇主作为请愿人签署, 以伪证罪处罚. 请愿被批准了。.

随后, 该外国人与该公司联系,要求就延长其外籍培训生签证提供咨询意见. 向外国人提供了一份备忘录,其中载有简短的指示和收费条件. 雇主为这笔费用开了一张支票,并签署了延期请愿书,以伪证罪处罚.

在工作完成并获得批准和延期后, 该外国人主动向公司披露,她伪造了公司为支持其申请而提交的证书. 如果没有伪造的证件,她就没有资格获得签证. 在得知伪造后立即采取行动, 公司给外国人发了一封信,确认它和据公司所知都没有, 用人单位, 在递交请愿书的时候就知道伪造了. 该公司还通知该外国人,由于伪造,该公司将不再代理该外国人. 公司没有要求外籍人士向移民局更正记录,也没有要求其告知雇主该申请是虚假的. 公司也没有要求雇员同意公司通知雇主. 该公司没有联系雇主要求退出代理.

本公司希望至少向提出请求的雇主充分告知外籍雇员的伪造行为. 但是,它不希望违反规则1规定的任何义务.保护外籍人士与事务所之间可能存在的客户机密或秘密. 公司强调,外籍人士向公司透露信息时并没有提出任何有关机密性的问题,也没有保证谈话是保密的. 该公司表示,一旦获得签证和延期,保留可能已经结束.

讨论

  1. 根据规则1,该供认是否属于受保护的机密或秘密.6?

一开始, 我们必须根据所提供的事实来评估谁从澳博app-委托人关系中获益. 雇主同意支付外国人获得签证所产生的法律费用这一事实并不能确定雇主的客户地位. 相反, 公司可能只代表雇主,因此没有义务为外籍雇员保密. 在这种情况下, 然而, 确认雇主和外籍人士代表的聘用协议,以及代表双方在移民局的出庭记录,反映了澳博app事务所为寻求签证的雇主和外籍人士提供联合代表的意图. 因此,外国人和雇主均有权受到规则1的保护.6.

规则1.第6条在有关部分禁止1)披露客户的机密和秘密,以及2)利用澳博app客户的机密或秘密对客户不利. 一个门槛问题是,根据该规则的含义,外国人关于她说谎的自发声明是否属于“信任或秘密”. 规则1.6(b)对术语的定义如下:

“保密”是指根据适用法律受澳博app-当事人保密特权保护的信息, “秘密”指的是在专业关系中获得的客户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 否则泄露出来会很尴尬, 或者可能是有害的, 致客户端.

根据律所提供的事实, 有一个问题是,外籍雇员的披露是否符合澳博app-委托人保密特权所保护的信息,因为来文的目的可能不是为了获得法律意见. 这是一个超出委员会职权范围的法律问题,因为特权问题是根据证据法产生的, 而不是职业行为准则.

然而,就规则1的目的而言,该信息似乎确实属于“秘密”.6 .该信息是在职业关系和披露过程中获得的, 至少, 会很尴尬,而且可能对客户不利吗. 询问的澳博app事务所提出了一些建议, 因为法律任务已经完成, 外星人的代表已经终止了. 在这方面值得注意, 在得知伪造的消息后, 律所写信给外籍人士,通知她律所将退出代理业务. 因此, 看来,该澳博app事务所认为,在得知伪造情况时,澳博app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 这就是规则1的限制.除非有例外情况,否则获取.

  1. 共同代理对规则1规定的澳博app职责的影响.6.

决定进行共同代理的必要前提是初步确定共同客户的利益可以在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得到追求. 无论客户在共同代理中的表面利益如何一致,在一开始都可能出现, 然而, 这种关系带来了未来利益冲突的内在风险. 这种冲突是根据规则1产生的.7(b)(2)及(b)(3), 一个客户的代表在哪里, 或者很可能是, 受到其他客户代理的不利影响.

通过类比,规则2.第2章阐述了澳博app作为中介的角色,提供了指导. 总结一下,规则2.2 permits a lawyer to act as intermediary between two clients only where (1) there is consultation “with each client concerning the implications of the common representation and [the lawyer] obtains each client’s consent”; (2) the lawyer reasonably believes each client’s best interests will be served and each will be able to make “reasonably informed” decisions; and (3) the lawyer reasonably believes the joint representation can be accomplished impartially and without improper affect on the other ethical responsibilities 致客户端s. 规则2.2(a). 规则规定,除非在特殊情况下, “共同代理”所涉及的风险必须以书面形式披露, 以及客户同意该代理并披露这些风险.

虽然此处提出的共同代理不涉及澳博app作为“中间人”。, 规则2的规定.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提供了一个类似的框架来评估在同一事件中代表多个客户的道德问题. 在共同陈述中, 澳博app负有忠诚和保密的道德义务, 还有告知的责任, 每个客户端. 联合代理本身并不改变澳博app对每一位客户的道德责任, 包括保护每个客户的隐私. 其他州的澳博app协会也得出了与分析一致的结论. 纽约州澳博app事务所. No. 555 (“mere joint employment” not sufficient to imply consent to disclosure); Florida Formal Op. 92-5(夫妻共同代理遗产规划时,丈夫向澳博app表示信任), duty of confidentiality prevails); Association of the 酒吧 of the City of New York Op. 1999-07; 纽约州澳博app事务所. No. 1994-10.

对规则2的注释[8].2强调了以同样的方式平衡对两个客户的道德责任的困难:

在一个共同的表示中, 澳博app仍然需要让每一位客户充分了解情况,并对与代理有关的信息保密. 看到 规则1.4和1.6. 在充当中介人的同时遵守这两项要求需要一个微妙的平衡. 如果不能保持平衡,则共同代表是不正当的.

因为这种“微妙的”道德平衡,规则2.2. 一般要求澳博app向“双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解释,说明共同代理所涉及的风险,以及可能导致以后需要或可取的单独代理的情况。. 客户的同意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规则二.2(b). 对规则2的注释[2].2强调风险和同意的解释必须以书面形式,因为“混淆的可能性是如此之大。.一份书面解释要求澳博app“特别关注这些风险”,并教育客户“许多客户可能无法理解的风险”.”

而规则2.2 .致作为中间人的澳博app, 它的要求暗示了规则1下的困难伦理问题.7(b)(2)和(b)(3)由任何形式的联合陈述提出. 最好的做法显然是在一开始就建议客户了解未来可能出现的道德冲突. 书面披露共同陈述和书面同意的潜在影响可以大大减轻, 如果不是消除, 共同代表所固有的伦理紧张关系.

  1. 明示同意

规则1.6 .允许“经受影响的客户同意”披露客户机密, 但必须向客户充分披露.“对于承担联合代理的澳博app来说,谨慎的做法是在保留开始时就解决披露问题,并获得双方客户的书面同意,澳博app可以向每一位客户透露保留过程中收到的与代理有关的所有机密. 看到 规则2.2.

在联合陈述开始时是否征求同意, 澳博app必须确保客户已被告知任何此类同意的潜在不利后果.

如上所述, 在本案例中, 本所并未事先征求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以便与双方当事人分享有关代理的所有信息. 在欺诈行为被揭露后,澳博app事务所也没有征求客户的同意,将明显的欺诈申报告知雇主. 同时,澳博app事务所有义务为雇员客户保守秘密, 根据规则1,它欠雇主客户一项义务.4 .使其“合理地了解”代表的状况. 规则1.4(a). 将[3]注释到规则1.第4条解释说:“指导原则是澳博app应满足客户对信息的合理期望,并符合(1)为客户最大利益行事的义务, (2)客户对代理性质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对两个客户的责任有什么冲突, 而且没有事先征得同意, 澳博app事务所应努力履行对雇主的义务,在泄露信息时征得雇员的知情同意. 在另一种情况下, 事务所应鼓励雇员客户向雇主客户披露事实. 公司对雇主的信义义务要求积极努力在规则1的范围内实现披露.在退出代理之前.

  1. 默示授权

没有明确同意, “当澳博app有合理理由相信客户已隐含授权披露时”,允许披露客户机密 . . . 以便进行表示.规则1.6(d)(4). 在这种情况下, 该公司了解到,它被保留是为了共同代表外籍人士和雇主,目的有限,即为外籍人士取得有效签证,以便雇主可以合法雇用她. 雇主需要依靠外籍人士提供必要的事实来提交移民局申请, 雇主签署的. 如上所述, 仅凭公司共同代表外籍雇员和雇主这一事实,并不能作为推断同意披露机密的依据. D.C. 酒吧Op. 290 (1999). 另请参阅 N.Y. 州澳博app协会. No. 555, 在上. 未经明确授权, 澳博app不得将委托人的秘密泄露给另一个当事人, 即使讨论涉及共同代表的主题事项. 当披露可能对披露的客户不利时,尤其如此.

不包括规则1规定的其他例外情况.6适用. 因此,未经客户同意,事务所不得泄露该秘密. 这个结果可能看起来令人不快,因为作为客户的雇主雇用了一个不诚实的工人,该工人的签证是根据雇主签署的请愿书以欺诈手段获得的,并受到伪证罪的处罚. 尽管如此,我们的规则还是要求在保护客户的机密和秘密方面取得平衡. 委托人与澳博app之间的保密沟通是法律伦理的基石.

客户-澳博app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澳博app不得侵犯客户的秘密和信任. 因此,鼓励客户与澳博app进行充分和坦率的沟通,即使是令人尴尬或法律上有害的主题. 对规则1的注释[4].6.

规则1.7(b)禁止澳博app就某一事项代表另一客户的代理“将受到或可能受到该代理的不利影响”.“因为外籍雇员的利益与雇主的利益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前者想要保护她在移民局申请中撒谎的信心,而后者想要知道她的工作签证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 澳博app必须退出代理双方当事人,除非聘用协议允许事务所继续代理其中一方当事人. 规则1.16(a)(1).

  1. 撤回通知

规则1.第6条不禁止在没有详细说明的情况下向客户以外的各方发出撤回事实的通知.对规则1的评论[19].6确认该通知“不受本规则或规则1的禁止”.16(d)."终止与雇主的关系, 事务所可以通知雇主与雇员客户的关系已经终止. 而《澳博app下载网》并没有规定可以对客户说什么作为终止关系的依据, 雇主客户至少有权知道是什么道德条款导致了终止合同.

问题在于是否通知雇主, 公司可能会进行所谓的“嘈杂”退出. 对规则1的注释[19].第6条规定在根据规则1退出后.16(a)(1), 澳博app“可以收回或否认任何意见, 文档, 确认书或类似文书包含澳博app有理由相信的重大失实陈述 将被依赖 对他人不利的.(强调加上)因此, 澳博app可以通过否认先前的书面陈述来表明问题的存在,但前提是有合理的依据预期未来的损害可能在没有这种否认的情况下发生. 从所提出的事实来看,尚不清楚以前基于雇主不知情的虚假陈述发放签证是否会对雇主造成未来的损害. 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雇主或移民归归局可以依赖请愿书对他们不利, 公司可以通过发出撤回通知来否认移民归并局的申请. 但是,它不能超出拒绝通知的范围来解释其拒绝的依据.1

调查没有. 98-11-31
通过日期:2000年2月15日

 


1. 因为这超出了本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谁专门对D的解释发表意见.C. 职业行为准则, 我们尚未研究或分析是否有任何可能适用于移民归化局申请的联邦法律条款意在推翻澳博app-当事人保密规则,要求在本意见中描述的情况下向移民归化局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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